减刑是指适当减少原判刑期的刑法执行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没有明确减刑次数,但有减刑后实际执行刑期的规定,不能无限制减刑。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得少于原刑期的二分之一。也就是说,判处四年有期徒刑的,减刑次数不限,但减刑后实际执行刑期不得少于二年。
什么是死缓限制减刑
死刑缓期执行是指判处死刑但是不是立即执行,等到两年的缓期后,如果没有故意重大犯罪的,就减为无期徒刑,如果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的,就会减为25年有期徒刑。
死刑缓期执行是指重大的刑事案件被判死刑缓期执行的时候。如果后期有减刑的,也必须要服满一定的期限。譬如死刑缓期执行满2年之后,就会减为无期徒刑,如果执行无期徒刑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话,会再减刑。但如果被判决了死缓限制减刑,这时至少要服满25年的有期徒刑,才能减刑。若死刑缓期执行满2年,减为25年有期徒刑,限制减刑会要至少要服满20年有期徒刑才能减刑。死缓限制减刑不是不可以减刑,而是要求只能减刑一定的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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