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暂行规定[失效]
时间:2023-06-10 14:41:14 88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鼓励竞争,确保质量,缩短工期,提高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是列入国家和省计划的建设工程,济南、青岛、淄博、烟台、潍坊五市建筑面积在三千平方米以上(含三千平方米)或投资额在五十万元以上(含五十万元)的建设工程,均按本规定进行招标;三千平方米以下或五十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可实行平方米造价包干。其它市、地招标工程规模,参照五市标准,自行确定。

第三条凡持有营业执照和资质证明的国营、集体建筑安装企业,乡镇建筑队,工程承包公司,综合开发公司,不受地区、部门限制,都可以参加投标。项目主管部门和各地区,对于外部门、外地区中标的单位,应积极提供方便。

第四条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是法人之间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监督。

第五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必须坚持招标平等、评标合理、定标公正。

第六条各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审查招标投标登记;提供招标投标信息;参与审定标底;做好评标定标;组建招标办公室,办理具体招标投标事宜。

大中型项目和省重点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由省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直接管理与监督。

第二章招标

第七条实行施工招标的建设工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审批机关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概(预)算,并已列入当年基本建设计划;

二、有持证设计单位设计的图纸和预算,并能保证连续施工;

三、建设工程用地手续已经办妥,施工现场三通一平已经完成;

四、资金、材料、设备和协作配套条件均已落实,并能保证供应;

五、工程建筑许可证已经办理,工程标底业经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建设银行审定。

第八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由建设单位具体组织办理或委托招标办公室代办。招标方式可采用公开招标,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发布招标广告;也可采用邀请招标,向有能力承担招标工程的三个以上施工单位发出招标通知书。

大中型工业项目和高层、高级民用建筑,应邀请五个以上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投标。

第九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可实行整个建筑项目招标,也可实行按单位工程招标和专业工程招标。无论采取哪种形式,都应在招标广告或通知书中说明。

第十条招标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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