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对生效判决后的材料会见规定有哪些?
时间:2023-07-16 14:04:35 17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律师会见刑事案件中,在判决生效后被告人需要被转移到监狱服刑的,一般情况下看守所是不会安排会见的。需要被告人被转移到监狱后,根据监狱的相关规定,在会见日予以会见。对于刑期不足三个月,在看守所服刑的,看守所可以安排家属会见。根据法律规定,在看守所会见家属的时候,需要办案人员和看守所的干警在现场,并且在会见中严禁双方对案情进行讨论以及传递物品等行为,违反规定的,应立即停止会见。

侦查阶段律师会见嫌疑人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1、授权委托书;

2、律师事务所公函;

3、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专用介绍信;

4、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5、律师执业证。凭上述材料办理会见通知,将会见通知和介绍信交看守所即可会见。

案件侦查或审查起诉阶段都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提审,只要为了办案的需要,原则上可以随时随地提审犯罪嫌疑人,但是在关押期间也要保障犯罪嫌疑人基本的休息、饮食时间,法律制度是禁止办案部门对犯罪嫌疑人疲劳审讯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会见人犯,每月不许超过一次,每次不得超过半小时,每次会见的近亲属不得超过三人。会见时,应当有办案人员和看守干警在场监视。对外国籍人犯,少数民族人犯和聋哑人犯,还必须由办案机关聘请翻译人员在场。会见中,严禁谈论案情,不准使用暗语交谈,不准私下传递物品。违反规定不听制止的,应即责令停止会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经办案机关同意和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管局、处长批准,人犯可以临时离所探视病危的配偶、父母或者子女。案情重大和当日无法返所的人犯不准探视。探视的应当由二名以上办案人员押解和监视,并不得在所外过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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