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强制法第43条
第四十三条
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
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二、行政强制法第43条释义
在最初的草案中就禁止了上述这些行为,但是没有规定违反后的法律责任,这就属于容易落空的条款。最终版本的法律专门增加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搞“夜袭”、节假日强制执行,或采取断水、断电等方式“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行政强制法》第43条关涉的行政强制执行时间限制与拒绝给付禁止之规定,所透射的利益博弈:公民权保障与行政权限缩、个人利益凸显与公共利益隐退,可足以解读立法者设置该条的旨意。而该种立法内容设计存在正当性瑕疵:从宏观上来看,存在与该法同一章节预置规则相冲突之嫌;从微观来看,内容设计之科学性不足。基于此,提出行政强制执行时间与手段限制的革新之道:以“抑公扬私”的立法理念为导向探求行政强制执行时间的限度;以法律依据、适用条件、程序设置等规则统制拒绝给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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