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的,可以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二、办理资料
A.《二手房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料夹》;
B.所购房屋估价报告书;
C.买卖双方签订的《存量房购房合同》;
D.原卖方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E.卖方开户存折;
F.买卖双方夫妻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单身职工提供民政局婚姻状况证明。
三、办理流程
申请人至中心网点提出相关业务申请,由中心工作人员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出具相关业务办结表单,不符合条件的退回材料并告知原因。
四、办理时间
一个工作日
五、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六、办理地点
武汉市江汉区发展大道164号
七、相关政策规定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第二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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