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发布文号:沪税地[1993]67号近接国家税务局国税函发(1993)674号《关于船舶保险合同印花税征免问题的批复》内称:“船舶保险合同属于《印花税暂行条件》中列举征税的‘财产保险合同’范围。但对于涉外保险业务中的远洋船舶保险合同,我局(90)国税函发104号和(91)国税发006号文件规定:对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涉外保险业务中的远洋船舶保险合同(或保险单据)以及与外国保险公司之间的再保险业务凭证,在1993年底前免征印花税。因此,对船舶保险合同的征免印花税问题应当按上述规定处理”。一九九三年五月二十九日附:国家税务局关于船舶保险合同印花税征免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3]674号山东省税务局:你局鲁税三[1993]45号收悉,现答复如下:船舶保险合同属于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列举征税的\财产保险合同\范围.但对于涉外保险业务中的远洋船舶保险合同,我局国税函发[1990]104号和国税发[1991]006号文件规定:对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涉外保险业务中的远洋船舶保险合同(或保险单据)以及与外国保险公司之间的再保险业务凭证,在1993年底前免征印花税.因此,对船舶保险合同的征免印花税问题应当按上述规定处理.国家税务总局一九九三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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