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行为的界定方法
时间:2023-07-06 16:33:12 11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的行为要件包括有:非法运输、携带进出境或在境内非法买卖麻黄碱、伪麻黄碱及其盐类和单方制剂五千克以上不满五十千克;醋酸酐、三氯甲烷二百千克以上不满二千千克;乙醚四百千克以上不满三千千克的等。

走私制毒物品罪犯罪构成界定

走私制毒物品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其他经常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进出国(边)境,数量较大的行为。

(1)该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其他经常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进出口的管制,同时也侵犯了国家的对外贸易管理;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实施了非法运输、携带制毒物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

(3)犯罪主体,即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不论是我国公民,还是外国人,原则上都可以成为该罪的主体。依照《海关法》第47条、《刑法》第350条之规定,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4)犯罪主观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走私的物品是制毒化学品,而实施走私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向多人贩卖毒品或者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二)在戒毒场所、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

(三)向在校学生贩卖毒品的;

(四)组织、利用残疾人、严重疾病患者、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五)国家工作人员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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