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诈骗套现18万元
被告人敖某、龚某、彭某三人利用帮别人办理信用卡还款业务之际,将多名亲朋好友的身份证骗至手中,然后通过伪造的工作证明等证件,向银行骗取了数张信用卡,疯狂进行套现。2006至2009年间,三人共骗领了9张信用卡,共骗取钱款18万余元。
三被告人被抓获后,在住处被查获了200多张信用卡。
信用卡诈骗罪如何处罚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且诈骗数额巨大;同时,被告人敖某为信用卡申请人提供虚假的财产状况、收入、职务等资信证明材料的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公司印章罪。
据此,法院判处被告人敖某八年二个月,被告人龚某六年四个月,被告人彭某获刑六年,同时三人均被判处罚金十万元。
一、信用卡诈骗罪的追诉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规定,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
2、恶意透支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
首先,上述第1项规定,“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追究。这里主要包括三种情形: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诈骗,累计数额达到5000元以上的,应当立案。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进行诈骗,累计数额达到5000元以上的,应当立案。
(3)冒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诈骗的。累计数额达到5000元以上的,应当立案。
其次,上述第2项规定,“恶意透支,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追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曾对“恶意透支”作过司法解释,即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或者明知无力偿还,透支数额超过信用卡准许透支的数额较大。逃避追查,或者自收到发卡银行催收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仍不归还的行为。1997年刑法对“恶意透支”作了立法解释,即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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