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的特点如下:
1、自愿:仲裁以双方自愿为前提,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是否提交仲裁,谁提交仲裁,由双方自愿协商确定;
2、专业性:仲裁机构有分专业的,由专家组成的仲裁员名册供当事人选择;
3、灵活性:与诉讼相比,仲裁程序更加灵活和灵活;
4、保密性:仲裁的原则是不公开审理。仲裁法律和规则还规定了仲裁员和仲裁秘书人员的保密义务;
5、快速: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仲裁裁决一经仲裁庭作出,就具有法律效力。
中国涉外仲裁的主要特点有哪些?
(1)具有涉外性。涉外仲裁含有涉外因素,这是它同国内仲裁的主要区别所在。其涉外性决定了它比国内仲裁更加灵活,并受到国际公约、惯例及协议规范。
(2)具有自治性。涉外仲裁是以当事人的自愿和协议为基础的。在涉外仲裁中,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仲裁事项、仲裁地点、仲裁的组织形式、仲裁员、仲裁程序和仲裁所适用的实体法。
(3)具有民间性。涉外仲裁仲裁者,特别是仲裁机构,一般都是非国家机关或非官方机构。这种民间性对那些对官方机构不信任的当事人来说,非常具有吸引力。
(4)具有中立性。在涉外仲裁中,尽管仲裁人或仲裁机构是当事人选定的,具有中立性。
(5)具有专业性。涉外仲裁争议经常涉及一些专门性或技术性的问题,需要具备专门知识的人去解决。在涉外仲裁中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有关争议问题的专家充当仲裁员,从而有利于仲裁案件准确和迅速的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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