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案件已移交检察院,签署不起诉书。
时间:2023-07-06 21:33:02 220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是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所在单位。检察院不起诉只是不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依然要接受行政处罚。

喝两瓶啤酒是不是醉驾?

啤酒属于酒类中度数比较低的一种类型,我们中国特有的酿造的白酒一般酒精含量都非常的高,一般度数都在几十度左右,所以只要饮几两,当事人就会出现醉酒的状态,那么关于喝啤酒喝两瓶啤酒是不是醉驾呢

一、喝两瓶啤酒是不是醉驾

这个据情况而定,按照规定血液中酒精含量在20-80mg/100mL属于饮酒驾驶。而血液中含量高于80mg/100mL就属于醉酒驾驶。

酒后驾驶主要通过酒精测试仪测试(如我国警用的卡利安ZJ-2001A),被检测者对准仪器吹气口连续吹3秒(确保测出的酒精浓度和血液中浓度一致),这时发出酒精测试仪会发出“叮叮”两声,两声后待机灯(READY)和不合格灯(WARN)同时闪烁,同时显示测试数据。

饮多少酒会达到处罚标准:

1、据估算,1杯啤酒后血液中酒精含量会达到20mg/100mL左右,而达到醉酒驾驶80mg/100mL只需要三两低度数白酒或两瓶啤酒。

2、人体血液酒精浓度达到80mg/100mL,不同酒类量化分别是:70白酒约40g;60白酒约60g;50白酒约80g;40白酒约120g;日本清酒约400g;红酒约480g;啤酒约2瓶或4罐。

饮酒驾驶处罚:

1、饮酒驾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责,并吊销驾驶证,终身禁驾。

2、饮酒驾驶罚款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暂扣驾驶证6个月;再次酒驾拘留10日和罚款2000元,吊销驾驶证。

3、饮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拘留15日,罚款5000元,吊销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处罚:

1、醉酒驾驶一律吊销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2、而如果是醉酒驾驶营运车辆的,除了吊销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也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车辆驾驶人有饮酒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嫌疑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及时抽血或者提取尿样,送交有检验资格的机构进行检验;车辆驾驶人当场死亡的,应当及时抽血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检测行为通知(是否通知到不影响检测)被检测车辆驾驶人的家属,但无法通知的除外。

(1)认定饮酒驾车、醉酒驾车必须通过抽血检验才能认定;不能仅凭呼吸式酒精检测器检测结果判断车辆驾驶人是否饮酒、醉酒。

(2)饮酒驾车、醉酒驾车的认定标准:

A、血液中的酒精含量<20mg/100ml的,不构成饮酒驾车行为(不违法);

B、血液中的酒精含量20mg/100ml的,认定为饮酒驾车行为;

C、血液中的酒精含量80mg/100ml的,认定为醉酒驾车行为。依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

二、醉驾去检察院做笔录应该怎么说,可以减刑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省级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具体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细则或者标准。

1、坦白认罪、家庭情况等这些都可以作为酌定减刑的考虑因素。

2、另外被宣判后,根据我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一百七十八条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

第一百八十一条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的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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