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以来,进行了四次重大的土地改革,其中包括1950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变地主土地所有制为农民土地所有制;1953年将农业生产资料由私有制改为社会主义公有制;1958年人民公社运动进一步扩大公有化;1978年改革开放实施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开放后,也不断地调整土地改革政策,比如80年代起实施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土地使用权的有偿转让、土地估价试点、土地使用税的征收,到90年代末的三中全会新“土改”的启动,土地改革政策在不断地更新换代,不断地动态调整。
农村的土地改革政策
一、符合以下农村宅基地新规定的多出宅基地不予回收这次土地确权中,很多农民发现自己家的宅基地有超占的情况,可能会被无偿回收,其实下面这三种情况是不用被回收的。
1、不属于危房的房子,不需要被回收;
2、正常分户的,不用被回收;
3、合法继承的,不需要被回收。
这三种情况中,有超占的宅基地是需要交钱使用的,正常合理面积是不需要的。
二、不符合以下农村耕地使用规范的将被回收耕地回收对很多农民来说很严重,毕竟耕地可能是家里赚钱的一个途径,那么哪几种情况下耕地面临着回收的危险呢?
1、长期闲置撂荒无人打理的耕地;
2、无法完成确权的农村耕地;
3、非法使用的私自在耕地上建房或者未经批准用于其他用途的;
4、农民私自对荒地进行耕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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