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段内容讲述夫妻双方都是军人时,离婚诉讼由哪个法院审理的规定。根据被告的身份不同,规定了由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是文职军人提出离婚诉讼,则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是非文职军人提出离婚诉讼,则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1.夫妻双方都是军人的,他们的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来审理。2.夫妻双方有一方是军人的,军人对非军人提出离婚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3.夫妻双方中有一方是文职军人的,即军队文职干部的,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管辖。4.夫妻双方中有一方是非文职军人,即现役军人的,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核 心 内 容 】 军 婚 起 诉 离 婚 在 哪 里 起 诉
军婚起诉离婚是指军人和非军人之间因婚姻关系产生的纠纷,如军人一方要求离婚,应该如何起诉呢?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或者夫妻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军婚起诉离婚可以在法院提起诉讼。
此外,《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军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与军人一方有共同生活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依职权通知该军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参加诉讼。”因此,军婚起诉离婚也可以向军人的父母、子女提起诉讼。
军婚起诉离婚涉及的法律问题较多,建议当事人双方应主动与法律专业人士沟通,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合法合规的诉讼方案,以便获得公正、合理的判决结果。
军婚起诉离婚涉及的法律问题较多,建议当事人双方应主动与法律专业人士沟通,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合法合规的诉讼方案,以便获得公正、合理的判决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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