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天记录能否作为证据?
时间:2023-07-10 04:00:33 46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有聊天记录无合同可以起诉。电子数据包括以下信息、电子文件:

1、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2、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3、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4、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证据,该证据只要能够反映案件事实,可以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有效证据,当事人可以依据该证据直接提起诉讼。

法院能查到聊天记录吗

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的。法院查看可认定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的裁判规则:网聊记录可以作为证据,但应当确定使用者身份及内容未被删除篡改。庭审中,通过被申请人手机微信提取并拨打的电话号码为申请人的,可以确认被申请人手机微信中微信号的真实身份即为申请人。满足条件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成为定案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原始载体。

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提供复制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其来源和制作经过。

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适用前款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当事人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

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交书面申请。

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名称或者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以及明确的线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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