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事故受伤;(二)在从事与本单位工作有关的准备工作或者最后工作时因事故受伤工作时间前后的工作场所(3)在工作时间内和工作场所内遭受暴力和其他意外伤害(4)患职业病(5)因工作受伤或外出时意外失踪(6)因交通事故受伤非其主要责任的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事故,(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岗位上死于意外疾病或在48小时内死于救援无效
(2)在维护国家和公共利益的救援和救灾活动中受伤
(III)在军队服役并因战争或值班受伤致残的员工获得革命伤残军人证书,到达雇主后旧伤复发
II。癌症职工可享受的待遇
根据上述规定,癌症不属于工伤,癌症不属于工伤鉴定的赔偿范围,但可以享受非工伤待遇,其中:
(一)医疗费用:包括诊疗费用、手术费用、住院费用和常用药物费用;昂贵的药品、膳食和住院差旅费由本人承担(二)病假工资:如果医疗期连续6个月,病假工资按月发放。标准为:服务年限不满2年的企业,为员工工资的60%;已满2年但未满4年的人员,支付工资的70%;已满4年但未满6年的人员,支付工资的80%;年满6年但未满8年者,支付工资的90%;年满8年以上的,按工资的100%支付(三)非工伤救济费:医疗期超过6个月的,暂停病假和工伤假工资,按月支付非工伤救济费。标准为:在企业服务不满1年的,按员工工资的40%支付;年满一年不满三年的,工资为50%;对于3年或3年以上的员工,支付其工资的60%。此类救济应一直支付到其能够工作或被确定为残疾或死亡为止
(IV)非工作相关残疾救济:非工作相关残疾救济:在非工作相关伤害(被确定为完全丧失劳动力)医疗终止后,辞职后,除接受非工作相关残疾救济外,死亡丧葬补助、供养直系亲属救济、其他劳动保险待遇停止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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