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证是用于证实婚姻存续关系最直接的证明。如果起诉要求离婚但又确实没有结婚证,只要还有其他材料能证明婚姻关系存续的,也可以作为证据提交给法院。具体分为以下两种情况:第一种,从未办理过结婚登记起诉离婚的处理:1994年2月1日以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属于事实婚姻的,可以直接提起离婚诉讼;1994年2月1日以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且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应先到婚姻登记机关补办结婚登记以后再提起离婚诉讼;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人民法院将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第二种,办理过结婚登记但遗失或损毁结婚证起诉离婚的处理:首先,可以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结婚证。其次,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出具婚姻登记记录的证明。再次,可以向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查阅并复印婚姻登记档案。
一、法律规范对事实婚姻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五条未按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可以到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6条审理事实婚姻关系的离婚案件,应当先进行调解,经调解和好或撤诉的,确认婚姻关系有效,发给调解书或裁定书,经调解不能和好的,应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
二、80年代没有结婚证现在如何离婚
没有结婚证而起诉离婚的,根据法律规定要按不同的情况进行不同的处理。未按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分两种情况区别对待:1在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前,男女双方已符合结婚实质条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如感情确已破裂,人民法院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在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后,男女双方,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的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2如果不是事实婚姻,没有结婚证,所以是非法同居关系,并不具备法律上的婚姻效力,关系可以随时解除,不存在离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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