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申请国家赔偿的情况有:拘留公民时没有按照法律法规,或者是依照法定程序对公民进行了拘留,但是拘留时间超过法律规定的时限,并且最后因为各种原因撤销的;已经把公民逮捕后,因为各种原因撤销案件的;对于已经审判过一次的案件,经过再次审判改判为无罪,但原判结果已经执行的;在公民关押期间使用严刑逼供,对公民有恐吓、虐待行为的。
执行案件是否可申请国家赔偿
因法院执行工作失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依法应给予的赔偿。国家赔偿由侵权的国家机关履行赔偿义务。
根据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赔偿一般包括行政赔偿、刑事赔偿。
2018年5月16日,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下发通知,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在办理自身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时,执行新的日赔偿标准284.74元。
案件执行指将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所确定的的内容付诸实现以及执行过程中的变更执行等问题而依法进行的活动。
执行终结这是我国民事执行制度当中的一种,国家赔偿的主体是非常的特殊的,另外再结合着民事诉讼法当中规定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的条件来看,如果不是申请国家赔偿的相关法律文书被依法撤销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是不可以裁定国家赔偿执行终结的,如果是这样的话,之前申请国家赔偿所付出的所有努力就都是无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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