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庭开庭时犯罪嫌疑人除特殊情况外,应当解除戒具,即不能带手铐。对于有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等较重刑罚和有迹象显示具有脱逃、行凶和自杀、自残可能的被告人,可以不解除戒具。《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刑事审判警务保障规则》第十六条规定:负责法庭押解的司法警察在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令下,押解被告人进、出法庭;在法庭审判活动进行过程中,要严密监控被告人,始终将被告人置于可以控制的范围内。未经批准,严禁被害人及其亲属、被告人的亲属和其他无关人员接近被告人。在法庭审判活动中,应当为被告人解除戒具;对于有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等较重刑罚和有迹象显示具有脱逃、行凶和自杀、自残可能的被告人,可以不解除戒具。
一、刑事案件简易程序规定
(一)适用法院
只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案件;
(二)审判组织
1.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2.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
(三)公诉案件出庭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四)被告人同意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审判人员应当询问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意见,告知被告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法律规定,确认被告人是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五)基本的可以“简”,但被告人最后陈述不能简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受关于送达期限、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
(六)对垒双方可以仍然辩论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经审判人员许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同公诉人、自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互相辩论。
(七)审限较短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八)程序变更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按照普通程序重新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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