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职责:
1.查阅卷宗。
2.再次会见,核实证据材料。会见时,辩护人会将被告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同证据进行复核。通过复杂审核和分析过程,如果能够证明无罪的证据可以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辩护人会作无罪辩护。
3.制作辩护词。辩护词是辩护人根据卷宗材料和复核的证据材料对案件的全面评价,是辩护律师从事本案辩护工作以来工作情况的全面总结。
4.出庭辩护。开庭是被告人充分行使权利的体现,也是辩护人履行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职责的关键所在。
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的具体工作办法
1、及时、主动向检察机关递交委托手续,主动提出工作配合的意愿,征求办案人对案件的看法和意见。
2、认真查阅、复制卷宗材料中的诉讼和鉴定文书。
3、尽早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发现办案进程中的违法行为,并提出纠正意见。
4、根据案件情况收集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并与办案机关沟通交流。
5、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及时提供不起诉的事实证据、法律依据。
6、对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界定有异议的案件,可提供法律意见书表明看法。
7、根据案情提出取保候审或改变强制措施的申请,以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8、对犯罪嫌疑人提出的错误查封、错误扣押问题,及时向办案人员反映,并提出纠正和解决办法。
9、如被害人有附带民事诉讼要求,依法为犯罪嫌疑人代理并解决附带民事诉讼的问题。
《刑事诉讼法》第40条,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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