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团法人与社团法人的分类:学校均属于社团法人,财团法人是没有人的存在的,仅指某某基金会、某某财团等组织
其次,法人还可以分为公法人和非公法人,(依照是否执行公共行政职能划分)公法人可以分为公法社团与公法财团,非公法人也可以分为非公财团与非公社团
综上,学校不属于公法人,也不属于财团法人,属于一般事业单位(公立),应当归属于社团法人。
一、公法人与私法人的区别
这种法律规制的特殊之处,以及公法人存在的目的决定了公法人身份的赋予来自法律的规定,通过国家公权力行为设立,而私法人乃是意思自治的产物,其产生出于自发性,主要是依照民法等相关规定,经登记后取得法人资格。同为法人,公法人与私法人无疑具有同一性,因而在理论渊源上保持一定的通联与一致。但基于公私法使命的不同,法人概念在公法领域的确立具有独特的意义,其内涵远非一个财产责任可以涵盖。作为法人制度的核心内容,人格独立与有限责任具有各自独特的功能和价值。法人人格制度的功能主要在于维护一个得以永续存在的、区别于其成员的、能以其自身名义从事各种活动,并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组织体;而有限责任制度的功能和价值则主要表现在鼓励投资、实现相关主体的利益均衡、减少投资风险、促使资本所有和经营管理的分立、实现管理现代化。
这一区别体现出两种功能不同的存在主旨,即有限责任制度的功能和价值主要体现在商事主体的活动领域,而法人人格制度的功能和价值则不限于此。对于公私法人而言,法人的内涵固有相通之处,但法人制度的侧重点不同,私法人更加侧重于财产责任的独立承担,公法人则强调以人格独立、行为自主作为去政治化与行政分权的手段。对于法人概念在公私法意义上的差异而言,相通是一种共性与衍生,差异则是一种个性与发展。
二、法人可以是个人吗
法人不可以是个人。法人是具有民事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具有以下一般特征:
1、法人不是人,是一种社会组织,是一种集合体,是由法律赋予法律人格的组织集合体。这是法人与自然人的根本区别。它可以是个人的集合体,也可以是财产的集合体。不以组织集合体名义出现在民事主体的,不能为法人。
2、具有民事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通过自己的行为享有和行使民事利,设定和承担民事义务。法人的民事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3、依法独立享受民事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它有自己独立的益,可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享受利和承担义务。
4、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可否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区别法人组织和其它组织的重要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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