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经过】
据介绍,此次打击大米走私行动于4月16日凌晨5时在云南、贵州两省多地同时展开,先后共抓获犯罪嫌疑人14名。经初步查证,云南、贵州两地走私团伙分工明确,形成了“境外购货—绕关偷运—铁(公)路转运—市场销售”一条龙走私链条。这些走私大米流入国内市场,严重扰乱了我国粮油市场正常的贸易秩序和国家粮食安全。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据了解,为继续强化正面监管,加大打私力度,今年全国海关开展打击走私“国门利剑2016”联合专项行动,其中严厉打击粮食、冻品等农产品走私是专项行动的重点之一。
【法律解读】
《刑法》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白糖属于普通货物,走私普通货物偷逃应缴税额达到5万的,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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