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处罚加处罚款含本金吗
(一)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后,被处罚人在规定时限不缴纳罚款,从时限到达后一天起开始按照法律要求加处罚款,也有叫交滞纳金的说法。一般滞纳金或加处罚款的计算是每日按照罚款金额的百分比累加,但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能超过罚款数额本金值,即:罚了5000元,不论超期多少天,加处罚款不得超过5000元。
(二)《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二、加处罚款的计算方式
(一)《关于行政处罚的加处罚款在诉讼期间应否计算问题的答复》中,明确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于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所加处的罚款属于执行罚,在诉讼期间不应计算。
(二)加处罚款应区分两种情况进行计算:
1.如果行政相对人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第48天内提起诉讼,加处罚款应自法院生效判决明确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后开始计算。即中断对加处罚款的计算,之前计算的数额一并归于消灭,加处罚款自法院生效判决明确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后重新开始计算。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生效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同样应当遵守加处罚款中断的计算方式。
2.如果行政相对人在收到处罚决定书48天后提起诉讼,由于加息罚款已经达到法律规定的最高额,因此应按加处罚款的最高额计算。
三、行政处罚加处罚款的概念
行政处罚加处罚款属于执行罚的性质,行政处罚法规定执行罚的目的并不是罚款,而是通过缴纳一定金钱的方式,间接促使行政相对人尽快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如果行政机关所确定的执行罚款数额超过了被处罚人的承受能力,或与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明显不相称,被处罚人不但不会及时履行行政处罚所设定的义务,还有可能采取一些过激的行为抵制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这将无法实现设立执行罚所要达到的目的,同时还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新的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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