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合同借款人可不承担违约责任吗
时间:2023-03-21 03:00:26 8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贷款合同借款人构成违约的,必须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双方当事人在签订贷款合同后,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来履行各自的义务,其中一方有违约行为的,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借款人有违约行为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借款人不承担的,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承担,双方当事人有约定违约金的,借款人还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

一、贷款人还不上钱担保人怎么办

借款人有钱不还的,如果担保人是承担一般担保责任的,可以行使抗辩权,在借款人履行后再履行;担保人还可以向债权人提供借款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如果是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借款人还,也可以要求担保人还。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二、借款人申请贷款的一般条件有哪些?

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当具备的一般条件有

(一)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

(二)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应当经过工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

(三)已经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四)除国务院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未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五)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率符合贷款人的要求;

(六)申请中期、长期贷款的,新建项目的企业法人所有者权益与项目所需总投资的比例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投资项目的资本金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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