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财务部门工作人员的职责,是按照国家及公司制定的相关法规制度从事财务工作;
2、如财务人员没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那么也就不应承担作为财务人员的责任;
3、当公司由于各种原因而倒闭(非财务人员违规操作而导致),那么,只要财务人员工作是依法依规的,就不应为公司倒闭承担责任,当然,如存在财务工作失误或违法违规的,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的;
4、公司采购(或接受劳务服务)所发生的欠款,一般来说,该经济业务由公司业务部门直接对应,作为财务人员,只是依法进行账务处理,欠款的产生存在多种原因,必须查实后才能界定具体责任人,那么,对于所有经济业务,只要财务人员及时完整、真实合法进行了财务处理,如实披露相关财务信息,也就不需担心担责。
根据《会计法》第42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依法设置会计帐簿的;
(二)私设会计帐簿的;
(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帐簿或者登记会计帐簿不符合规定的;
(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帐本位币的;
(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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