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不可以随便退伙。合伙人退伙应当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关于退伙的约定。合伙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一、合伙企业退伙的条件
普通合伙企业的退伙条件具体如下:
1、协议退伙合伙协议约定了合伙期限。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2、通知退伙。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合伙人退伙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3、当然退伙。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个人丧失偿债能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强制执行。
4、除名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履行出资义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二、合伙人退出的条件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在合伙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退出的条件如下:
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2、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以上条件,满足其一即可。
《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三、合伙人撤资的规定
合伙人撤资的规定是:
1、合伙协议约定了财产退还办法的,按其约定;
2、没有约定的,可由全体合伙人协商决定退还实物或退还货币;
3、给企业造成损害的,要扣除损害赔偿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
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
第五十二条规定,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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