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目前我国刑法的法律规范分析,可作为打击网络谣言法律渊源的有两类:
1、针对网络谣言可以直接适用,直接可适用的罪名主要有:诽谤罪、寻衅滋事罪、商品声誉罪、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以及战时造谣惑众罪。上述罪名一般均能针对不同类型的网络谣言进行适用。在专有罪名体系之中,可以直接适用具体罪名对编造网络谣言的行为人进行处罚。
2、在特殊情况下可以适用。
我国刑法中还包括一些非专有罪名用来惩罚利用网络谣言实施犯罪的行为人。这类罪名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通过编造谣言之外的行为方式进行实施,但在特殊情况下,利用网络谣言的行为也可以被认定为此类相关犯罪。具体而言,非专有罪名主要有以下几种:
(1)刑法103条第2款规定的煽动分裂国家罪;
(2)第150条第2款规定的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3)第249条规定的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
(4)第278条规定的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
(5)第300条规定的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以及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以上一组罪名通常情况下并不会通过编造网络谣言的形式实施,但在特殊情况下,如果行为人利用网络谣言实施上述犯罪,根据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这些罪名同样可以用来惩罚编造网络谣言、传播谣言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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