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定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依据是什么?
时间:2023-07-06 19:41:08 7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认定:

1、客观要件。非法拘禁罪客观上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身体自由的行为。

2、客体要件。非法拘禁罪的犯罪客体,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

3、主体要件。非法拘禁罪的主体既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也可以是一般公民,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观要件。非法拘禁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以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为目的。

2018年索债型非法拘禁罪案例

今年3月,祝云、祝真手头紧张,借了陈某一万元高利贷,扣除2500元高息后,拿到手的只有7500元,双方协议一个月内偿还。

转眼一个月过去,祝云、祝真面对陈某等人的催要,一天天拖延。4月10日下午6时许,陈某叫来两同行,几经联系寻找,将祝云、祝真强行拉到一宾馆内,实行棍棒殴打,逼其还债。

令人诧异的是,这起被拘禁受害人竟是拘禁他人的旧案逃犯。3个月前,祝云、祝真也以非法拘禁方式殴打杜某,原因仅仅就是小葛的前女友小贝,与杜某谈恋爱后,为杜某的新车花了几百元的车饰钱。随着交往加深,小贝打算跟杜某分手,并想要回自己为装饰轿车花的钱,不知何故杜某一直不给。

小贝一个电话拨通了前男友小葛,小葛义气用事,喊来哥们儿祝云、祝真,3人对杜某实施了极尽侮辱的殴打,不仅拳打脚踢,让其到粪坑里打滚,还对着杜某脸面撒尿,对杜某非法拘禁6个小时,并逼迫杜某写下1万元的欠条,还将杜某新买的轿车扣下,让他拿6万元赎车。

杜某被非法拘禁案发生后,祝云、祝真一直在逃。4月10日晚,一直潜逃的祝云、祝真,随着涉嫌非法拘禁的陈某等人案落网而归案。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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