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真签订合同的法律效力分析
时间:2023-07-04 17:45:23 26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只要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等形式订立得合同就具有法律效力。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能够有形地表达内容的形式,因此,传真签订的合同属于书面合同,只要合同内容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无效合同或可撤销合同的有关规定,传真签订的合同就具有法律效力。

应防范以传真签订合同的法律风险。

1、要具有良好的证据意识。对于标的较大、周期较长、情况复杂的业务,最好当面签订书面合同。若实属客观不能,最好让对方盖章签订书面合同,再以快件方式送达接受方签署。

2、对情况紧急须以传真签订的合同,最好采取证据补强的措施。应留存能够证明传真件合同内容的其他证据,如相关的委托书、意向书、往来信函、电子邮件、电话录音等;应保留传真收发凭证并确保传真件上收发件人、收发时间、收发传真号码等信息清晰无误;最好要求对方在发出传真的最短时间内将传真件的原件寄交,以显示证据的同一性和完整性。传真件字迹及签章不得模糊不清。应建立传真收发登记制度,严禁客户随意在公司传真机上发送传真。

3、以传真方式签订合同,紧急情形消失后,当事人应及时就传真内容补签书面的确认书,或直接在原传真件上重新签名盖章,变传真件为真正的原件。

4、完整保留整个合同履行过程的证据,哪怕按照常理看来比较琐碎的票据。一旦发生纠纷,就会发现许多貌似不管用的单据有着相当的作用。在某一关键证据存在瑕疵的时候,可以通过这些辅证、旁证来加以补充,从而通过证据链推断出关键证据的证明力,从而有力的支持己方的主张。

因此,在紧急情况下可以依据传真件签订合同,但是签订方要保留诸如票据,邮件,信函,电话录音等辅助证据。在紧急情况解除以后,仍应该补充签订正式合同,方能保护双方的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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