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1月3日,唐某驾驶一辆解放牌货车在辽宁省本溪市滨河南路左转时,将张某撞成重伤,数月后,张某因医治无效死亡。
案发后,本溪市明山区法院判决唐某对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金19万余元承担赔偿责任。
这本是一起普通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正常情况下,若唐某在接到法院判决后积极赔偿死者家属的损失,本案也就可以顺利结案,然而,死者亲属苦等四年,几经催促也没有得到应有的赔偿。
无奈之下,死者家属李某向法院提起申请执行唐某交通肇事人身损害赔偿金,法院遂对唐某执行司法拘留,并将该案转交公安机关处理,后查明唐某在有支付能力的情况下怠于履行其义务,唐某于2009年3月20日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逮捕。
2009年6月5日,本溪市明山区检察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唐某提起公诉。
在案件侦破过程中,一刘姓雇主证实其于2007年和2008年两年间一直雇用唐某给其开车,工资按月结算。另有证人证明唐某的岳父曾通过贷款的方式给唐某买了一辆18吨货车。唐某也如实供述其在法院判决后在2006年至2008年期间一直在外打工给别人开车,有较为稳定的收入,其妻子给别人打工,每月有固定收入。
据此,法院认为,唐某无视国家法律,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2002年8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就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作出相关解释,所谓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是指: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无法执行的;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本案中,唐某接到法院的判决后在有能力执行的情况下拒绝执行,使得死者家属在失去亲人的同时又无法得到经济上的补偿,令本来生活不充裕的死者家庭雪上加霜,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
该案也提醒大家,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这一法律文书并非几页白纸黑字那样简单,其背后有强大的国家强制力作为效力保障。认真执行法院判决、裁定既是对法律的尊重,在某种程度上也是对自己人身自由的尊重。当错误无法挽回时,我们应该做的,是要勇于承担责任。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构成犯罪
2012年,胡总因欠马总工程款800万,被马某诉至法院,经法院审理最终判决胡总偿还马总全部工程欠款。但在该案审理过程中,胡总因自知理亏,最终可能要承担败诉风险,遂在诉讼过程中将自己的全部款项转移至其弟名下,在银行以其弟弟名义开设账户,并继续和其他生意伙伴发生资金往来。马总申请强制执行时执行法官查明胡总账上没钱告知马总无法执行。马总无奈,向律师求助。
律师支招:
接受委托后,经郭律师调查,胡总弟弟系某机关单位一普通科员,月薪五千不到,其账户的现有千万资金与其合法收入严重不符。即向执行庭提供调查的相关证据,证实胡总有转移财产嫌疑,执行法院经查证属实,强制执行了归在胡总弟弟名下属于胡总的资金,并将胡总涉嫌刑事犯罪的行为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郭律师讲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对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论处。
所以老赖并不可怕,只要我们合理合法,在律师的帮助下抓住老赖的尾巴,就一定能让其显露原形,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维护司法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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