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费用查询
时间:2023-07-02 14:15:08 45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提起民事诉讼的费用如下:

1、案件受理费包括非财产案件受理费:因人身关系或者非财产关系提起的离婚、侵犯公民肖像权、名誉权等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向当事人收取费用;财产案件受理费:债务、经济合同纠纷等因财产权益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2、其他诉讼费用。除向当事人收取案件受理费外,人民法院还应当在审理案件和处理其他事项时收取实际费用。主要包括: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在人民法院决定开庭日期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误工补贴费。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申请费和实际费用。执行判决、裁定或调解协议的费用。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其他诉讼费用。

民事诉讼时效届满后的法律后果都有什么

(一)、权利人的胜诉权消灭

在我国现行民事立法上,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并未丧失程序上的诉权,即起诉权。因此当事人在护住时效期间届满后仍有权起诉,法院应当受理,而不能裁定驳回起诉。但相对人提出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如果法院审查认为没有正当理由而时效已过的话,就不能判他胜诉。

(二)义务人的自愿履行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因此,于诉讼时效完成后,义务人自愿履行其义务的,权利人可受领其履行而不不当得利,义务人于履行后反悔的,不得诉请权利人返还其所得。

(三)时效利益的抛弃

所谓时效利益的抛弃,是指义务人在时效期间届满以后,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抛弃其取得的时效利益。尽管时效利益不得预告抛弃,但一旦时效期间届满,义务人取得的时效利益属于其私人利益,应遵循私法自治原则,允许其抛弃。时效利益一旦抛弃即视为时效期间未届满,重新开始时效期间的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一条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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