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拆迁、房产:如何确定财产分割标准
时间:2023-07-02 09:53:15 468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协议离婚又称两人自愿离婚或登记离婚。即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但是,双方必须向婚姻登记机关(通常是当地民政局)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发现男女双方确实自愿并妥善处理了子女和财产问题后,可以签发离婚证。诉讼离婚,是指夫妻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或者在财产分割、债务分担、子女抚养等方面发生纠纷,不能达成协议,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离婚方式。人民法院经审理,调解或者判决解除婚姻关系。

婚前财产离婚分割标准

婚前财产离婚分割标准为:1、婚前财产应当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离婚时,不用分割,该财产应当直接归个人所有;2、夫妻双方约定婚前财产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在离婚时,双方应当达成分割协议,达不成协议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分割诉讼,然后由人民法院按照婚前财产的具体情况进行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夫妻个人财产】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夫妻约定财产制】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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