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梁军
2月11日,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醉酒驾车死亡的赔偿纠纷案,一审判决三被告赔偿死者亲属共计6万余元。
2008年9月,小蒋和同学阿斌与其所在的公司领导周某、何某、刘某等人在一歌厅饮酒娱乐。后阿斌开车和小蒋一起把何某送到某桑拿中心,何某发现打火机遗忘在歌厅,小蒋便返回去取。途中因小蒋醉酒,车辆突然撞击中心水泥隔离墩,并失控翻落到对方向的机动车道内,小蒋当场死亡。事后,家属要求何某、刘某和周某支付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计40余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蒋放任自己醉酒驾车行为,导致在车祸中丧生,应负主要责任。三名被告的行为,虽然不是导致小蒋死亡的直接原因,但其各自的行为,直接为小蒋损害后果的发生创造了条件,所以应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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