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出轨离婚后婚前债务的承担:婚前债务在离婚后由欠债的夫妻一方进行偿还,但是如果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债务用于婚后夫妻双方生产,那么该笔债务就可以认定为是夫妻双方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就都有偿还这笔债务的责任。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由双方协议清偿。
本案离婚后婚前债务须分担
债务人在庭审期间脱离公司并协议离婚,债权人赢了官司却无处讨债。法院多方调查后,追加债务人的前妻为被执行人。昨日,终于收回22万元货款的广东某纸塑厂,给荆州区法院寄来感谢信。
2001年7月,该厂与宜昌某制品公司因货款发生纠纷,该厂诉至枝江法院后,该院判令该制品公司偿还原告货款26万余元及违约金。判决生效后,该制品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某未履行还款义务。2002年7月,该厂遂向枝江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枝江法院前往执行时发现,何某在庭审期间即脱离公司且下落不明,随后公司自行解散,其使用的厂房系租赁房屋,无可供执行财产。同时,何某在庭审期间与妻曾某调解离婚,双方共同财产归曾所有,而共同债务未予约定,强制执行一度陷入困境。
去年9月,枝江法院得知何某与曾某已迁至荆州市居住生活,遂追加曾某为本案被执行人,裁定由曾某共同承担她与何某离婚前的债务,并委托荆州区法院执行。
荆州区法院通过银行、房产、工商等部门,对何某、曾某的财产情况展开调查,查明曾某在荆州区有2栋房屋、个人银行账户有存款13万余元。事后,荆州区法院执行人员冻结了曾的存款,查封了2栋房屋,并敦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或争取以和解方式执结此案。
经多次上门交涉,何某主动找到荆州区法院,并与原告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何某和曾某共同支付22万元货款,了结此案。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三条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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