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的特征是:排他性。又称独占或垄断,是指商标注册人对注册商标享有独占使用权。赋予注册商标所有人专用权的基本目的,是通过注册在特定商标和特定商品之间建立固定联系,以保证消费者避免混淆,获得准确的商品来源信息。换言之,任何未经授权的商业使用都将构成对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及时性。商标专用权的有效期。在有效期内,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逾期不续签的,不再受法律保护。各国商标法普遍规定了商标专用权的保护期限。有的国家规定的期限较长,有的国家规定的期限较短,从20年到7年不等,大多数都是10年。我国《商标法》规定的商标专用权有效期为十年。《商标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申请续展登记,应当在登记期满前六个月内提出。如果在此期间没有提出申请,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限期。宽限期届满未提出申请的,注销注册商标。每次续约有效期为10年。续展登记经批准后,予以公告p>3。区域性。这意味着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受到地域范围的限制。注册商标专用权只在注册地享有法律保护,未注册国没有保护的义务。在中国注册的商标要在其他国家取得商标专用权并受法律保护,必须在这些国家分别注册,或通过《马德里协定》等国际知识产权条约在协定成员国申请领土扩展。财产。商标专用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商标专用权的整体是智力成果,它体现了权利人的辛勤劳动。智力成就不同于有形的物质财富。虽然需要一定的载体来表达,但载体本身并没有多少经济价值,只有载体所蕴含的智力成果才能体现出巨大的经济价值。比如,以可乐、烤鸭为载体的“可口可乐”商标和“全聚德”商标并不是高价值的东西,但商标本身具有很高的经济价值。经评估,“可口可乐”商标价值已达700多亿美元,全聚德作为中国民族品牌,2005年的估值为106.34亿元。通过对商标价值的评估,这些商标可视为无形资产,成为企业出资的一部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根据商标注册申请人提交的商标注册申请,审批商品(服务)的种类和名称。注册商标的保护范围限于核准的类别和项目。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供的《商标注册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国家商标局制定的《同类商品和服务分类表》将商品和服务分为45类,只有一个商标所有人可以拥有相同或类似类别和商品(服务)中相同或类似的商标,不同的商标所有人可以在不同的、相似的类别中享有相同或相似的商标权
商标禁止之所以受到限制,是因为商标权只是一种有限的垄断权。商标的垄断权不是绝对的,注册为商标的文字不能视为商标所有人的私有财产。权利人不得以其专有权禁止他人将与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注册为商号,也不得禁止他人正确使用该商号。只有当他人不当使用或者固守在先商标在消费者心目中的影响力和商业信誉,从而损害或者破坏商标的识别功能时,商标权才能禁止他人使用商品名称。换言之,只有当消费者对商品名称和商标所指的商业实体、商品或服务存在或可能存在混淆时,才有必要禁止使用商品名称。如果消费者不能混淆,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认为商标使用属于合理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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