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恶意透支如何应对诉讼?
时间:2023-07-20 04:10:30 80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信用卡恶意透支被起诉的处理办法:

1、拖欠信用卡被起诉的,当事人应当积极与银行进行协商调解,宽限还款期或者分期还款;

2、如果银行起诉到法院,法院判决银行胜诉后,当事人应当积极履行还款,未履行的,银行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3、法院受理强制执行时,会依法查询当事人名下的房产、车辆、证券和存款;

4、当事人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又拒绝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会被列入失信人名单中并被限制高消费及出入境。当事人实在没有能力支付信用卡时,可暂缓执行。

信用卡恶意透支如何认定

信用卡恶意透支的认定包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属于恶意透支。恶意透支,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对于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综合持卡人信用记录、还款能力和意愿、申领和透支信用卡的状况、透支资金的用途、透支后的表现、未按规定还款的原因等情节作出判断。不得单纯依据持卡人未按规定还款的事实认定非法占有目的。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有证据证明持卡人确实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除外: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使用虚假资信证明申领信用卡后透支,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通过逃匿、改变联系方式等手段,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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