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或者借用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或者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根据刑法理论,结合审判实践,本罪具有以下特征:
(一)本罪既侵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又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是为双重客体。本罪的行为人既然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无疑会使信用卡合法持有人或发卡单位的财物遭受损失;同时,此种行为更会损害到信用卡的信誉,使国家的信用卡管理制度受到破坏,从而干扰信用卡业务的正常开展,严重侵害到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显然,本案被告人张xx冒用被害人的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骗取被害人财物,该行为不仅侵犯了被害人财物的所有权,同时亦侵犯了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制度,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客体特征。
(二)本罪在客观方面须有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的行为。表现为四种形式: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诈骗;
2、使用借用的信用卡进行诈骗;
3、冒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诈骗,即持卡人以信用卡所有人的名义,使用信用卡骗取财物;
4、恶意透支性的诈骗,即信用卡持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因信用卡的使用是以持卡人本人在银行帐户上的资金作为支付保证的,如果冒用他人的信用卡,就会使持卡人的资金遭受损失,同时给信用卡发卡银行带来风险。因此,我国信用卡管理的有关法规明确规定,信用卡只限于合法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转借或转让,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即违反了该规定,破坏了信用卡使用的管理秩序,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本案中,被告人张xx为了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乘被害人不注意,偷偷将其信用卡调包,之后又以银行帐户上须有5万元以上资金,证明被害人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后,方可签订书面合同为由欺骗被害人。此后,被告人利用调换的信用卡,冒用被害人的名义,把被害人存入银行的5万元人民币全部异地取出。因此,本案被告人张xx冒用被害人的信用卡,骗取被害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完全符合信用卡诈骗罪客观方面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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