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是由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的,由继承人推选;继承人没有推选的,由全体继承人共同担任;继承人不担任的,由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如果对于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指定。
设立遗产管理人制度的重要意义
设立遗产管理人制度有利于维护遗产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当遗产不足以清偿遗产债务时,应当直接由遗产管理人对遗产进行处理,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将遗产合法、合理地分配给各个遗产债权人。同时,还可以有效地防止欺诈遗产债权人行为的发生,也免去遗产债权人与继承人的债权人因财产混同导致对自己债权安全的担忧。另外,好的遗产管理人还可以使得遗产增值,这对于维护遗产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也具有毋庸置疑的益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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