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民法典婚姻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夫妻一方想要起诉离婚的,可以到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如果夫妻双方都在原住所地的,向被告的住所地法院起诉;2、如果夫妻的其中一方离开了住所地超过了一年,向原告住所地法院起诉;3、如果夫妻双方都离开了住所地超过一年,向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被告没有经常居住地,那么就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法院对本案件进行管辖。
我想起诉离婚,我要在哪里起诉
离婚诉讼的管辖法院,有很多情形。
根据法律规定,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
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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