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照片:显示配偶与第三者亲密关系的各种照片;
婚外情取证过程中,当事人在自家床上拍到配偶与第三者有不正当关系的照片,被法院采信的可能性较大。在自己家里捉到配偶与第三者亲密,谈不到私闯他人住宅,构不成刑事责任。但是,当事人不能将自家“捉奸”的照片在公众中传播,也不要对第三者进行人身侮辱,否则,对侵犯第三者的名誉权是能够成立的。
在公园、剧院等公共场所取证一般不会侵犯他人的隐私权利,被法院采纳的可能性较大。因为在公共场所发生的行为失去了狭义的私密性,一般认为,这是行为人自己放弃了隐私的权利。但是在公共场所拥抱、牵手、亲吻的多,过于亲密接触的少。这些亲昵行为的照片很难说明配偶与第三者有长期稳定同居的行为,只能从一个侧面证实他们有不正当的异性关系,证明配偶的过错存在。
2、录像:显示配偶与第三者婚外情关系的各种录像;
如果是当事人在公开场合拍摄的录像,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如果是偷拍,只有在自己家中拍摄到的录像才能作为证据使用,而在宾馆通过监控录像拍摄的、破门而入在他人家中拍摄的都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并且当事人要能证明录像的真实性,即未被修改过。
当事人可以采取搬出去住一段时间的方式,在家安装录像设备,也许可以在此期间录到有用的证据。
3、配偶和第三者亲口承认的书面材料;
有婚外情的一方曾给配偶写过的保证书等,承认并保证不再与某某发生婚外情关系,这样的书面材料可以帮助证明配偶有婚外情行为。
在诉讼时,一方出示保证书后,对方有可能指出该保证书不是自己真实意愿的表示。但是如果对方没有足够的证据证实自己的说法,该理由通常不会被法院采信。因为夫妻双方多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其在写这份保证书时应该能预知将带来的后果。
4、录音:能够证明配偶与第三者有婚外情的录音;
夫妻双方就婚外情相关情况交涉的录音资料,主要靠当事人自己偷录采集,并不需要告知对方。如果当事人采集的录音中,对方对其婚外情行为予以承认,那么该录音资料可以作为证据向法院提交,但当事人要能证明录音的真实性,即未被修改过。
5、“捉奸”可求助“110”
如果发现配偶与第三者在其他地方发生性行为,或与第三者同居,可以拨打“110”报警说发现卖淫嫖娼,由执行公务的*人员进入住宅,进行询问笔录,从而证实配偶与第三者的同居事实,这样的证据法庭一般会采纳。但*的询问笔录也许不能单独证明配偶与第三者同居关系的持久性,仍需结合其他证据形成证据链。
6、与配偶同居者的姓名、电话、住址、工作单位等信息。在当事人信息掌握不详尽时,可由律师根据案件需要调取相关信息。
7、有婚外情一方配偶的通话记录、短信往来清单。虽不能直接证明配偶与第三者同居关系,但可以作为佐证形成证据链条。
法院对于形式合法、内容真实、不存在侵权行为的证据一般会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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