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收购上市公司证券或遇“拦路虎”
时间:2023-04-24 21:42:06 18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昨日,当甲公司发布公告确认拟全资收购湘财证券时,互联网企业和券商首次在股权上的结合,让业界直呼真正意义上的首家互联网券商就要诞生,这在互联网金融大行其道的当下可谓正逢其时。

然而,却有多位投行人士向媒体指出,财大气粗的收购方甲公司并不符合证券公司股东资格,或将成为其收购湘财证券实质性的障碍,最终能否收购成功言之尚早。

一位证券律师向媒体表示,目前针对证券公司股东资格的法律法规主要有《证券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和证监会机构部2010年9月颁布的《关于修订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10号的通知》(下称10号文)。

《证券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设立证券公司,应当具备的条件之一是,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

而10号文则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根据该通知的第五条,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应当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可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依据)。因为股东发生合并、分立,或者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导致证券公司股权变更,入股股东成立不满2个会计年度的,应当自成立以来累计盈利。

而甲公司在2012年的巨亏,则明显不满足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的硬性条件。年报数据显示,甲公司2012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67亿元,2013年虽然扭亏为盈,实现净利润1166万元,但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实际也为负数。

甲公司的经营数据显然不符合证券公司的股东资格,是不可回避的硬伤,但照理说中介机构应该不会犯这样的低级错误。不少投行人士对此表示不解。

也有券商人士猜测,甲公司是否会实行拖字诀,将该收购行为延后至明年进行,这样以2013年和2014年两年的会计数据来考核,就可以达到证券公司股东两年持续盈利的资格。但若是半年后才开始重组,现在就开始停牌和吆喝,也不符合常理啊。一位投行人士表示。

今年3月两会期间,证监会机构部巡视员欧阳昌琼曾就互联网金融这一热点问题表态称,在现有法律法规条件下,只要是符合证券公司股东资格的互联网企业,目前发起设立或者参股、控股证券公司并没有法律障碍。但是在现阶段,互联网企业直接向证监会申请开展证券业务还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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