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犯罪,又称法人犯罪,是相对自然人犯罪而言的。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政策的贯彻实施,社会上一些法人非法人组织(在此统称为单位)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已严重侵害我国的社会秩序尤其是经济秩序。因此,严厉打击单位犯罪已是我国司法机关的一项重要工作。然而,实际工作中,如何认定单位犯罪、怎样区分罪与非罪将成为客观存在的问题,我国刑法第30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形式责任。这是刑法对单位犯罪的规定。
如果单位在集体研究或者负责人员决定实施某种行为的时候,明知该行为是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虽不希望该行为引起危害社会的结果,但是应当预见可能引起危害结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却轻信可以避免,因而决定实施了该行为,并引起了严重危害社会的结果,则由此构成的犯罪,是单位过失犯罪。刑法规定的单位过失犯罪不多,主要有劳动安全事故罪,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罪,教育设施管理责任事故罪,消防管理责任事故罪和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
过失犯罪与故意犯罪相对,由于程度没有故意犯罪那么恶劣,因此在对过失犯罪进行处罚的时候,也不会如对故意犯罪的处罚那么重。而在成立过失犯罪之后,按照规定即使是再次犯罪,也不会成立累犯。此时,不管前后两个罪都是过失犯罪,还是前罪和后罪一个是故意犯罪一个是过失犯罪,这些情况下都不能认定为累犯。
单位犯罪有过失犯罪吗?
单位犯罪有过失犯罪吗
存在过失犯罪,单位过失犯罪的情况下,这种犯罪行为是单位直接责任人员的职务行为。单位过失犯罪的存在,对于保护社会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有着重要的作用和意义。我国《刑法》条文中有13个具体罪名涉及到了单位过失犯罪。
《刑法》第十五条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单位过失犯罪的存在,对于保护社会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有着重要的作用和意义。我国《刑法》条文中有13个具体罪名涉及到了单位过失犯罪。单位犯罪过失是单位具有的一种独立于单位内部人员的整体性罪过形式,具体可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单位过失犯罪之“过失”因为单位意志区别于个人意志,故从形成机制来考察,其主要包括基于转化型单位意志的过失、基于承继型单位意志的过失以及基于单位监管义务的过失等三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社会上一些法人、非法人组织(在此统称为单位)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已严重扰乱和侵害了我国的正常社会秩序尤其是经济秩序,而且这些危害行为呈现出频率愈高、范围愈广、危害愈大的显著特点。因此,严厉打击单位犯罪已成为我国司法机关的一项重要工作。与此同时,在我国法学界,关于单位犯罪问题的争论也是由来已久,争论的内容涉及单位犯罪的方方面面。
单位犯罪在我国法律中始出现于1987年制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此后许多单项刑事法规都规定了单位犯罪,现行1997年刑法虽然也作出了对单位犯罪的规定,但是由于这些规定仍然过于原则、简单和模糊,因此它似乎只是在法人犯罪抑或单位犯罪的称谓上起到了“定纷止争”的作用,到目前为止,刑法学界对单位犯罪中的诸多问题仍然尚未达成共识。
在单位犯罪理论中,单位犯罪的罪过是单位犯罪构成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涉及单位犯罪的本质,也关系到单位犯罪概念的存在的合理性问题,对单位犯罪的定罪量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且单位犯罪主观方面体现出与自然人犯罪诸多的不同,对于单位犯罪主观方面的认定也是司法实践中的难题之一。
由此,“单位过失犯罪”也成为一个学界及实务界长期以来争论的焦点问题。本文即是以单位之罪过形态为视角对单位过失犯罪所做的探析。正如美国学者赖斯所言:“要理解法人的不法行为,首先要停止把法人类推为人的作法,而按照法人的本来面目,即一个复杂的组织体来分析法人的行为。”本文在研究过程中,正是意识到了单位是一个异于自然人主体的法律行为主体,因此对其“过失”的探讨也充分考虑和结合了单位作为社会组织体所具有的独特属性。
综上所述,单位犯罪中是存在过失犯罪的,即是单位那么也是一种整体性的犯罪形式,虽然有的地方已经否定了单位过失罪的存在,但是在现实中难免还是有其存在的必要性,这种犯罪行为主要体现单位责任人的职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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