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责任方要求赔偿,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时间:2023-09-03 21:20:11 454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如果车子无辜被撞,对方是全责的,可以索赔由此造成的财产损失,包括维修车辆的费用、车辆内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如果车辆已经灭失或无法修复,需要购买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如果是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由于无法从事相应的经营活动而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也可以被索赔。

如果车子无辜被撞,对方是全责的,可以索赔由此造成的财产损失,包括维修车辆的费用、车辆内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如果车辆已经灭失或无法修复,需要购买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如果是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由于无法从事相应的经营活动而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也可以被索赔。

对 方 全 责 车 辆 被 撞 , 可 以 索 赔 吗 ?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对方全责的车辆被撞,您可以向其车主或管理人索赔。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您无法确定对方车主或管理人的联系方式,或者对方不愿意承担责任,您可以向当地交通管理部门或法院寻求帮助。同时,为了确保您的权益,建议您保留好相关证据,如现场照片、视频、医疗证明等,以便后续索赔。

在遇到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况时,可以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向对方车主或管理人索赔。但在实际操作中,有时会面临对方不愿意承担责任或无法确定联系方式等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向当地交通管理部门或法院寻求帮助,并保留好相关证据,以确保权益得到维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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