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有管理规模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办理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的重大事项变更申请时,除应按要求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外,还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如下:
1、充分说明变更事项缘由及合理性。
2、已按基金合同、基金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的相关约定,履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股东大会或合伙人会议的相关表决程序。
3、已按照《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和基金合同、基金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的相关约定,向私募基金投资者就所涉重大事项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了信息披露。
一、私募基金股东变更报告时效是多久?
私募基金管理人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
1、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称、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更;
2、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发生变更;
3、私募基金管理人分立或者合并;
4、私募基金管理人或高级管理人员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5、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6、可能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注册私募基金要符合哪些条件?
1、名称应符合《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允许达到规模的投资企业名称使用“投资基金”字样。
2、名称中的行业用语可以使用“风险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基金”等字样。
3、基金型:投资基金公司“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5亿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收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额)不低于1亿元;5年内注册资本按照公司章程(合伙协议书)承诺全部到位。”
4、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条款内)。
5、至少3名高管具备股权投基金管理运作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
全文704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