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非法集资的判定,凡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企业擅自从事下列活动一律认定为非法集资: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
2、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
3、未经依法批准,以借贷或其他任何名义向职工或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包括擅自从事的以还本付息或者以支付股息、红利等形式向出资人进行的有偿集资活动,或者以发起设立股份公司为名,变相募集股份的集资活动。
非法集资案件的具体处理:
1、确认该集资行为为无效民事行为。
2、返还财产,即集资方将所收取款项(本金)立即返还出资人。
3、对于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对过错方处以相当于非法所筹资金金额5%以下的罚款,或按照双方约定的利率收缴非法所得。
更细化一点来说就是单位犯本罪的,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并处没收财产。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扰乱金融秩序,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犯集资诈骗罪;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l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l0年以上有期徒刑。
自然人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量刑标准:
(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依照个人犯本罪的规定处罚,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三十户以上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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