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中租金约定不明的,出租人与承租人可以订立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租赁合同的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来确定;仍无法确定的,按照市场价格来支付租金;但有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则按该价格来支付。
一、变更合同价款应根据什么原则进行确定
《民法典》第六十一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第六十三条
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二、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类别主要有哪些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类别主要有以下几种:
1、融资租赁合同关系的认定;
2、依法认定售后回租的效力;
3、认可回购合同的效力;
4、租赁物质量抗辩的处理;
5、承租人支付首付款的抵扣处理;
6、出租人不能既要求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有要求支付全部未付租金;
7、出租人可一并向承租人、回购人主张债权。
融资租赁是国际上最普遍、最基本的非银行金融形式。它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用户)的请求,与第三方(供货商)订立供货合同,根据此合同,出租人出资向供货商购买承租人选定的设备。同时,出租人与承租人订立一项租赁合同,将设备出租给承租人,并向承租人收取一定的租金。
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件的特定要求和对供货人的选择,出资向供货人购买租赁物件,并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则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赁期内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拥有租赁物件的使用权。租期届满,租金支付完毕并且承租人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的规定履行完全部义务后,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然不能确定的,租赁物件所有权归出租人所有。
融资租赁是集融资与融物、贸易与技术更新于一体的新型金融产业。由于其融资与融物相结合的特点,出现问题时租赁公司可以回收、处理租赁物,因而在办理融资时对企业资信和担保的要求不高,所以非常适合中小企业融资。
三、双方就合同内容不可以确定怎么做
双方就合同内容不可以确定的可以补充协议。条件为:
一、合同当事人对相关合同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
二、合同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执行;没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按照符合合同目的的通常标准或者具体标准执行;
2、价格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的市场价格执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执行;
3、履行地点不明确,支付货币的,应当在接受货币的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房地产的,应当在房地产所在地履行;目标应当在履行义务的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予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费用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的一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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