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暂时免税的进出口货物,应当在六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如果要延长复运期限的,要按规定办理延长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三十一条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或者海关总署规定暂时进口或者暂时出口的货物,应当在六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需要延长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期限的,应当根据海关总署的规定办理延期手续。
一、估定进口货物完税价格
这是对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经海关审查未能确定的,海关可以以下列价格为基础估定关税完税价格。
(1)该项进口货物的同一出口国或者地区购进的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这里所说的相同货物,是指在所有方面都相同的货物,包括物理或化学性质、质量和信誉,但表面上的微小差别或包装的差别允许存在。
(2)该项进口货物的同一出口国或者地区购进的类似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这里所说的类似货物,是指具有类似原理和结构、类似特性、类似组成材料,并有同样的使用价值,而且在功能上与商业上可以互换的货物。
(3)该项进口货物的相同或类似货物在国际市场上公开的成交价格。
(4)该项进口货物的相同或者类似货物在国内市场的批发价格,减去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其他税费以及进口后的正常运输、储存、营业费用及利润之后的价格。
(5)以上列四种价格为基础仍不能确定进口货物成交价格时,则由海关按照其他合理方法估定进口货物完税价格。
在海关审查确定进口货物完税价格时,对有下列情形的,有权不接受进口人申报的成交价格,而由海关估定价格。
(1)申报价格明显低于境内其他单位进口的大量成交的相同或类似货物的价格,而又不能提供合法证据和正当理由的。
(2)申报价格明显低于海关掌握的相同或类似货物的国际市场公开成交的价格,而又不能提供合法证据和正当理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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