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因工受伤的,医药费可以由受伤职工先行垫付,也可以由用人单位垫付,法律法规只规定了工伤治疗的医药费、住院费等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但没有明确规定一定要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先行垫付。工伤发生后,以抢救为重。一般情况下,由用人单位先行垫付。伤保险待遇分两块,一是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二是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治疗费、挂号费、住院费、护理费、对应伤残的一次性等;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停工治疗期间的原工资福利、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
单位不肯垫付工伤费用怎么办
单位不肯垫付工伤费用的解决办法如下:
1、到劳动行政部门投诉要求支付;
2、申请法院发出支付令,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医疗费达成协议后,用人单位又拒绝支付的,可依法要求法院发出支付令;
3、要求劳动仲裁,如果争议金额较大,不适宜一裁终局那么就要走一般的劳动仲裁程序,可以到用人单位所在地要求劳动仲裁;
4、对仲裁不服,提起诉讼。
一、申请劳动仲裁流程如下:
1、申请仲裁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2、仲裁庭应当首先调解劳动争议,使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
3、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和地点书面通知当事人;
4、仲裁庭作出终局裁决后,应当制作仲裁书,送达双方当事人。
二、劳动仲裁需要提交的材料如下:
1、申请书,申请书应当按照规定写明内容;
2、身份证明,包括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身份信息;
3、劳动关系证明,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工资发放情况证明等等;
4、送达地址确认书,方便接收仲裁机构发放的材料。
《工伤保险条例》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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