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货物报关单样本分类的要求:
1、报关单的填制必须真实;
2、不同合同的货物,不能填在同一份报关单上,同一批货物中有不同贸易方式的货物,也须用不同的报关单向海关申报;
3、一张报关单上如有多种不同商品,应分别填报清楚,但一张报关单上最多不能超过五项海关统计商品编号的货物;
4、进料加工、来料加工的料、及进口后经批准转内销或作为资产顶进,也应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
5、报关单中填报的项目要准确、齐全;
6、电脑预录入的报关单,其内容必须与原始报关单上的内容完全一致。
海关总署关于恢复对黄金及其饰品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单位】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署监发[2006]313号
【发布日期】2006-08-21
【生效日期】2006-08-2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恢复对黄金及其饰品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有关问题的通知
(署监发[2006]313号)
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院校:
近接《深圳海关关于对出口含金产品有关出口退税问题的请示》(深关审[2006]252号)。经研究并商国家税务总局,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2000年8月15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配售出口黄金有关税收规定的通知》中“对出口黄金及出口金饰品的黄金原料部分不再予以退税”的政策规定。总署下发了《海关总署关于对出口黄金饰品的黄金原料部分不再签发出口报关单退税证明联的通知》(署通[2000])486号),对出口黄金及其饰品暂不予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
2005年、2006年国家税务总局相继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含金成分产品税收政策的通知》(国税发[2005]1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含金产品实行免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6]10号),明确“企业办理含金产品免征增值税手续时必须提供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
为配合国家税务总局对出口含金产品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经研究,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废止署通[2000]486号文件,恢复对黄金及其饰品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退税专用)。本通知下发之前出口的黄金及其饰品,由国家税务总局通知有关退税管理部门凭企业提供的有关发票办理增值税免抵手续,海关不再补签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
以上,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六年八月二十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八十条承运人签发提单以外的单证用以证明收到待运货物的,此项单证即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承运人接收该单证中所列货物的初步证据。
承运人签发的此类单证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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