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与实务情形,律师认为,下列情形可以作为拒收的正当理由:(一)房屋未经竣工验收合格。(二)交付时不具备《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三)道路、电梯、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基础生活设施不具备使用条件。(四)建设单位变更商品房的户型、朝向、结构形式、空间尺寸未通知买受人。(五)交付的时间迟延,达到买受人单方解除合同的条件。(六)竣工测绘的房屋面积差异达到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标准。上述情形中,前三种是出卖人不能证明达到交付条件,后三种是出卖人根本性违约,而且这些事实都是不需要收房就可以证明的,这才是对抗出卖人交付的正当理由。
不交物业费的正当理由有哪些?
以下几种情况可以拒交物业费:
(1)因为房屋质量问题还未交房,物业费是由开发商缴纳;
(2)物业公司未履行物业合同服务责任的,全体业主可以拒交,但要有有力的证据;
(3)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质量达不到物业合同约定的标准;
(4)物业公司没有物价管理部门各项审批文件原件;
(5)物业公司擅自增加的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
不缴纳物业费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都是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和没有合理理由的,应当尽快缴纳。另外,在一些特殊情形下是存在不缴纳物业费的正当理由的,这些情形包括因房屋本身质量问题引起的拒交以及物业公司对方当事人没有尽到物业管理合同应当尽到的责任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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