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强奸罪如何处理。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犯故意杀人罪、重伤罪、死亡罪、强奸罪、抢劫罪、贩毒罪、放火罪、爆炸罪、投毒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六周岁不受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监护人给予管教;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二是强奸罪的构成要件和强奸罪的客体要件侵犯了妇女不可侵犯的性权利(又称贞操权),即妇女根据自己的意志决定其合法性行为的权利。犯罪的目标是所有妇女。客观要件(1)强奸罪客观上必须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无法抗拒、不敢抗拒、不知道反抗状态,或者利用妇女在不知道、无法抗拒的状态下趁机实施奸淫的行为。
所谓暴力手段,是指非法对被害人身体施加有形武力的手段,即直接采取殴打、捆绑、堵住、掐颈、按压等手段,危害被害人人身安全或人身自由,使妇女不敢反抗。
所谓胁迫手段,是指威胁、恐吓被害人,达到精神胁迫,使其不敢反抗的手段。胁迫的核心是唤起被害人的恐惧,使其不敢反抗,从而实现强迫通奸的意图。她们可以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威胁妇女。她们可以用暴力威胁女性,比如持刀,或者用非暴力威胁女性,比如暴露隐私或损害名誉。应当指出,通过教养、从属关系和工作权利与妇女发生性关系不能被视为强奸。问题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利用这种特殊关系胁迫女性,而不在于是否存在这种特殊关系。
所谓“其他手段”,是指利用暴力、胁迫以外的手段,使被害人无法抗拒或者无法抗拒,与暴力、胁迫具有相同的强制性质。司法实践中其他常见的手段包括:用酒精或麻醉药物强奸妇女;在妇女睡着时强奸妇女;在妇女假扮丈夫或情人时强奸妇女;在妇女病重时强奸妇女;在妇女孤立无援或无助时强奸妇女;假扮医生强奸妇女;强奸妇女当她生病时,组织利用宗派、邪教组织或迷信来强奸妇女等。(2)违背妇女意志是强奸罪的本质特征,但“妇女抵抗不了”不能作为强奸罪的基本特征。这只是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志的客观条件之一。由于犯罪分子实施强奸的手段和客观条件不同,对被害人的胁迫程度也不同。因此,被害人对犯罪的抵抗形式不同于其他形式:有的铤而走险地进行暴力抵抗;有的害怕挣扎或乞讨,抵抗力不明显;有的前瞻性强,没有抵抗力,等等。因此,不能简单地将被害人当时的反抗情绪作为认定强奸罪的必要条件。如果没有对妇女的反抗或者反抗不明显的话,我们应该从整体上看,具体分析,仔细区分。
这是否违背了妇女的意愿,不能以受害者的风格来判断。如果犯罪人使用暴力或胁迫手段与生活方式恶劣的妇女发生性关系,仍应以强奸罪论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14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但是,在共同犯罪的情况下,如果一个女人教唆或者帮助一个男人强奸另一个女人,她将作为强奸罪的共犯受到惩罚。犯罪主观要件为故意,具有通奸目的。它是指犯罪人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意图。如果犯罪人不具有通奸目的,而是通过非性交行为满足性欲,则不构成强奸妇女罪。挑逗、搂抱的淫秽行为构成犯罪的,以强制淫秽罪论处。
明知妇女是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精神病人或者患有严重痴呆的人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无论犯罪人采取何种手段,无论被害人是表示“同意”还是“抵抗”,都应视为违背妇女意志,构成犯罪如果间歇性精神病妇女在精神病发作前同意与其发生性关系,则不构成强奸罪;如果她确实不知道自己是年轻的精神病患者,并且在其引诱下与其发生性关系,一般不宜以强奸罪论处;不知道妇女患有轻度痴呆症,主动或主动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不应以犯罪论处。(1)侵犯的对象是妇女不可侵犯的权利。(二)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使妇女无法抗拒、不敢反抗的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3)犯罪主体是14岁以上的男子。(4)主观上是直接故意的,具有强迫通奸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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