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中除特殊情况以外,原则上必须本人出庭。一方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可以由诉讼代理人出庭,但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这里所谓的“特殊情况”指的是:
(1)由于当事人的身体条件所限,比如因病住院治疗,年老体弱,行动困难等;
(2)因工作关系不能离开,或者远在异地,出庭确有困难。
在这些情况下不出庭的当事人必须向法院提交离或不离,以及有关财产、子女抚养等问题的书面意见。
原告不出庭视为撤诉。被告不出庭意味着放弃了答辩、质证的权利,但同时原告也失去了可以通过庭审询问、调查而确定部分案件事实的机会,涉及到子女的抚养及财产的处理,原则上应按照被告的答辩意见,如被告庭前有书面答辩意见的,应当按照被告的答辩意见进行认定。
一、民事案件能否不出庭
民事纠纷的当事人能否不出庭取决于案件的类型:
1、如果委托律师,原告本人可以不出庭;
2、如果是婚姻案件,当事人必须出庭,如果不出庭,法院将予以拘留;
3、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除不能表达意,还应当出庭;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这里所谓的特殊情况是指:
1、由于当事人身体状况有限,如因病住院、年老体弱、行动困难等;
2、因为工作关系不能离开,或者远离其他地方,出庭真的很困难。
二、离婚诉讼不出庭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1、如果原告本人不出庭,法院将作为撤诉处理。而撤诉后的6个月内,原告是无权就同一理由再次起诉离婚的(协议离婚和被告起诉离婚可以);
2、离婚案件中原告缺席的,被告反诉,缺席判决。民事诉讼法第129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允许中途退庭的,可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3、离婚诉讼中,被告可以不到庭参加诉讼。民诉法第130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4、原告可以不出庭的例外条件:原告有合理的客观理由不出庭的,必须提交书面意见。民事诉讼法第62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出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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